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即在在青黄不接时,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渡过难关,待秋收之后,再由农户交还社仓,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仓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于: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经营,容易造成营私舞弊,强行摊派的现像,而社仓粮源来自于富户和丰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愿积累,并由社民选举出品行端正的人为社和社副责任,接受每一个社民的监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仓事宜,免除了“吏缘为奸”之弊。同时青苗法规定,农户是以铜钱偿还所借的粮食,也被商人借机压价,而社仓法则是以粮还粮,从而能够减少损失。
但社仓法也非尽善尽美,问题在于,一般社仓都是以乡村为单位,只对本乡村的农户放贷,而不是所有乡村都有条件成立社仓。而且社仓毕竟是民间组织,容易散伙。而且还有一些农户再借粮之后,因为种种原因,秋收之后还是还不上,社仓也难以处理。
这一条是由陈亮提出,并且在朱熹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组织,以一乡或是数乡之力,成立社仓,但官府只付责监督,而不责任运营管理。但获利之后,分为两份,社仓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对于借粮之后,实在还不上粮食的农户,就由官府来替他交还,并由农户以服徭役的形式来偿还官府,以弥补免役之后的劳役不足。三是一但生灾害,战乱等事件,官府有权调用社仓后诸粮应急,等灾难平息之后,再由官府偿还补上。这样一来,也综合了社仓法和青苗法的优势,成立社仓的富户和官府也都能从中获利。
这几条提出,到还不太出人意料。因为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都是支持赵忱推行新法的大臣。到是农田水利法,居然是由史弥远提出来的。这到有些出人意料,因为史浩递上辞呈之后,赵忱马上就批准了,大臣们也都心知肚明是怎么一回事,还以为史弥远要么也请求外任,要么也辞职,那知他居然也提出一条新法来。
不过汉族王朝一向都是以农业为国之本,因此兴修水利,是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的大事,熙宁变法中也有这么一条,也是最无争议的一条。由其是宋室南渡之后,南方河流众多,也具备大量兴修水利的条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不过这五条新法其实都是针对农业,除了亩税法之外,其余四条也都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主要是因为赵忱听从杨炎等人建议,变法不宜操之过急,还是应当循序渐进为好。而目前大宋的当务之急,就是恢复各地的农业生产。
大宋的财政收入大约由四部份组成,为两税(即农税)、商税、专买、杂税。其中两税约占三成,商税达到二成五分,专买约占二成,杂税占到一成五分。
尽管农税仍是大宋财政收入的最大一部份,但与前朝相比,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要小得许多了,但农业依旧是大宋的立国之本,而且甴于金军南侵,虽然对两淮、两浙、两江、两湖等地造成了大量的破坏,但也沉重打击了各地的地方豪强势力,也使反对变革的力量小了许多,因此赵忱、杨炎、赵汝愚、辛弃疾、陈亮等人才选择以农业革新为开始。
这五条新法提出之后,赵忱立刻交给朝臣们讨论。
道先农田水利法依旧是最没有争议的一条,跟本没有任何人反对。而经界法反对的意见也不多,因为清丈土地,实查户籍都是大乱之后,恢复生产必须要做的工作,只是俱体如何实施、监督的问题。虽然大臣们大都拥有大量土产,经界法一但施行,必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但这个理由却是摆不到台面上来。
而免役法和社仓法其实之前也都有类似的条例,有过一些持行的经验,优劣点也都非常清楚,这一次也针对以前的不足之处,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订,也算是比较完善了,因此虽然会有一些争议,但通过的问题也不大。
唯有亩税法,这是自唐朝中期,出现的两税制定之后,又一次针对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以前也重来没有施进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是不错,但俱体执行起来效果会如何还很难说。因此也成为众臣讨论的重点。
中书的几位执政大臣经过讨论之后,刘珙先问:“如果将田赋、徭役、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计算,但每亩田地产量有多有少,如果按照统一标准收取,岂不是不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