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账。
第十三条、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往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贸易,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圣彼得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份,画押盖印为凭,三国文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圣彼得堡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