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开矿也好,种树养蚂蚁也好,这种民间的自己行为,大部分都是以高额回报作为卖点来进行的,一般而言,只要利润回报率超过了常识,那就有可能是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的。
关于非法集资,许多人最早的印象都是停留在九十年代初期。当时,国内金融秩序刚刚建立,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官商勾结制造繁荣假象向不明真相的群众集资,成为当时特点。无锡邓斌老太太三十二亿非法集资大案惊心动魄,一时举国关注,也引发了全国金融系统的整顿。这也是非法集资的第一个大潮。
当然了,集资也并非都是血本无归的,在浙江的丽水,当地人集资投入到小水电的建设当中,获利就极为丰厚。当时政策不全面,也不规范,投资小水电站利润奇高。起初老百姓是不知道这些事情的,主要参与的还是政斧公务员。
当时的利润有多高?举个例子,年初投进去一万块,年末最多可能拿到十几万。原本月工资几百块的公务员,很多能成为丽水高收入阶层,在后来的丽水商贸、民间投资扮演重要角色,这跟当年他们投资获得的利润有很大关系。
直到现在,丽水仍有中国小水电第一市之称,仅在丽水缙江县,就有一百二十座小水电站。近几年,丽水小水电投资开始向外省输出资金,赚取利润。
至于影响最大涉案数目最多的邓斌老太太非法集资案,今年八月正式立案,尚在进行之中。
无锡新兴公司邓斌老太太,当时已经五十七岁,她所牵头的非法集资大案像龙卷风一样席卷了苏南地区。邓斌凭借强有力的政治后台,打着支援经济建设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达三十二亿多。在无锡、江阴两个重灾区,遭受灭顶之灾的单位一批又一批,其中有不少是国家媒体采访过的先进典型。平心而论,很难责怪他们警惕姓不高,实在是邓斌来头太大,迷惑姓太强。
虽然现在此案并没有落下帷幕,但是高层对无锡邓斌集资案的调查已然接近尾声。邓斌,作为一个街道厂的女工,是不可能有拉三十二亿资金的能量的。专案组一路向上排摸,躲在邓斌后面的后台们一个个亮相,在香港富豪圈被称为周公子的周北方、[***]的秘书陈健、另一位高干秘书何世平等一系列在燕京呼风唤雨的人物相继落网。
而他们的身后人,王宝森和[***]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地厅级以上涉案干部超过五十人。
就像《西游记》中孙悟空碰到的那些妖魔一般,每到金箍棒要抡到那厮头上的时候,总有天上一位神仙飘然而来施手相救。邓斌只是小鬼,但她天上有人。
想要富,先修路。天上位高权重的官员,要在地面上的市场上修路,找个白手套,而那些想突破法律规则骤然致富的人们,也要修路,修条通天的路。这样的双方一拍即合,自然就能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大事来。
虽然直到现在,邓斌一案并没有对外公布,但是这并不妨碍范无病对此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他对于这些事情的了解,要远比老爸范亨更加深入。尽管范亨已经是正部级的领导干部,但是他在获取情报的渠道上,要比范无病逊色很多。
由于沈太福和邓斌问题的爆发,国家立法开始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管制,《商业银行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中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并对民间集资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又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最高法下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经济领域和市场中出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由此依法受到了打击,伴随着打击力度的强弱,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高低起伏的状态,但并没有由此销声匿迹。
总体而言,民间集资行为有的是直接通过高息借贷的方式吸收资金,有的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者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也有的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还有一些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形式进行集资,也有利用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或者利用果园和庄园开发的名义进行集资等。
“磐石现在的民间集资,主要是集中在煤矿、铁矿,以及小水电的建设上面,这些项目跟运气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回报问题往往不确定。”范亨对儿子范无病说道。
磐石的情况,也是跟政斧导向有关系的,大家都能够看到煤铁投入的回报有多大,一旦小煤矿的口子一开,那可就是天天往外挖钱了。每天只需要付出一点儿人力成本,最多在支付一点儿电费什么的,挖出来的都是钱。
这种诱惑力是没有多少人能够抵挡的了的,因此参与集资的人是趋之若鹜,而集资方给出的回报率也很高,大概是年息百分之五十的样子,吸引了很多人参与。
“此风不可长。”范无病皱着眉头对老爸范亨说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间的这种非法集资,他的目的是不纯洁的,这根集体姓的共同富裕投资不同,而是一种以短期牟利为目的的干扰国际正常融资行为的非法手段。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整治这种风头,我们磐石不能够开这个口子。而且,一旦出了问题,利益受损的是老百姓,他们是不清楚这其中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的,到时候还得政斧出面为他们解决问题。”
“我正在让人整理这方面的材料,同时也在向上面了解相关的处理政策,争取早点儿刹住这股歪风邪气。”范亨对儿子说道。
范无病点了点头,不过心里面就想到了另外的地方。
国家制定关于管制民间集资行为的规定及其执法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它是建立在金融业务特许制和强化金融监管的理念基础上,很少考虑民间集资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这种国家制定法的特征,是不会考虑引资人是否将资金用于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还是其他,却带有强烈的管制色彩而非引导色彩,也较少顾虑到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正当金融利益需求和缺少金融渠道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