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三章 巨大的税收漏洞(1 / 2)

财色 叨狼 1684 字 2021-04-23

范无病一向不怎么喜欢听税务专家们忽悠,尤其是在所谓避税方面。

自然这也同范氏投资集团的主要收入依然是在海外部分有关系,如今在国内的业务量虽然也极为巨大,收入颇丰,但是同海外营收比起来还是要差了很多,因此对于这部分收入,范无病压根儿就没有打算过要玩什么避税手段。

事实上,范无病早就已经意识到,绝对的暴利容易让集团走上灭绝之路,即便是如同国外的比尔盖茨或者是巴菲特之流,也深明其中的道理,因此大家在成就了一番事业,登上了财势的高峰之后,最终都会将重点转向慈善事业,而有意识地让自己的大部分财富用之于民。

反观国内的这些富豪们,基本上还处于低级别的聚敛财富阶段,对于金钱的渴求简直如同逐臭之蝇一般,哪里有血腥味儿,就立刻要冲到哪里去,为了敛财,可以践踏世间的大部分法则,从矿产、低产以及国有资产中寻觅一切可以发财的门道。

这样的原始积累是范无病相当不认同的,无论之后的发展会如何,但是初期通过这样的途径发家致富的手段,最终都会受到反噬,正所谓吃了我的吐出来,拿了我的还回来。

毕竟,只要你的基业在大陆,只要你的屁股上不干净,只要政斧对你不满意了,那么想要收拾你只是意动之间的事情,整个体制压在某一个集团的身上,就如同想要碾死一只苍蝇那么简单。

事实上这也不是范无病的主观臆想,而是这么多年来一直存在的现实情况,当年的富豪排行榜上,有多少人已经因此而灰飞烟灭了,那些都是前车之鉴哦。

想要毫无破绽地在国内的体制中生存,一般而言只有两条路,其中一个就是像范无病这样,已经在海外成长为大集团之后进军内地,拥有用之不尽的资金,在其他人根本投资不起的行业中扎下根来,行得光明正大,虽然赚钱,但是别人也只有眼红的份儿,而找不到丝毫的攻击的理由。

还有一个就是完全走的是高科技路子,技术起点很高但是初期启动资金很少,这样也可以走一条别人无法复制的道路,让人挑不出什么毛病来。

至于说想要在税务问题上耍弄什么小手段,最好还是不必了。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对于税收这个国家命脉,都是看得很重的,虽然说目前国内的税收体制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很大的漏洞,但是那是体制所限,如果你自己也有了轻慢之心,认为别人抓不到你的把柄,那就大错特错了。

只要你犯了错,就不怕没有人能够把你的错误放大一万倍,从道义的制高点上把你踩扁,然后再踏上一万只脚,让你永世不得翻身,这也是国内的一种惯用手法。

如果说在海外的话,避税也算是纳税人非违法的应有权利。

但是避税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因此而言,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而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进行选择和决策。

就比如说很多人都利用保险制度来合理避税,这个从情理上来讲是可鄙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讲是正当的,但是这里面显然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一旦玩过火了,那依然是会出问题的。

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比如说,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

英国议员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过,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避税并不等于税收违法。

因此基本上各国之间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只有偷税漏税才是典型意义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所谓的税收违法就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人的基本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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